沈阳9月1日起实施医保新政,医保个人自付比例将控制在25%左右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健报道“此次政策调整后,沈阳参保患者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将比上年平均降低6.4个百分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将控制在25%左右。此项政策将年均增加医保统筹基金8000万元。”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该文件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今年5月以来,沈阳市在对97家不同等级医院、610个病种、12.5万人次住院患者、6110万条数据信息进行提取、汇总、研究后,下发文件,较大幅度地降低三级、二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大型检查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医保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等。
降低定点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将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900元下调至800元(中国医大一院、二院、沈阳军区总医院为1200元),二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600元下调至500元。
降低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负担比例
三级定点医院个人负担比例由15%下调至12%(中国医大一院、二院、沈阳军区总医院下调至14%);二级定点医院由10%下调至7%;一级定点医院由8%下调至6%;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3个百分点。
降低大型检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至15%。
降低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下调至8%。乙类带*号药品由20%下调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