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日前开庭审理马晓蔷被控受贿一案,庭上她落下悔恨泪
原温江区交通局局长马晓蔷被控受贿案日前在成都中院开庭。检察机关指控,马晓蔷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17万元,美金2000元,为他人谋利,已构成受贿罪。庭审中,马承认有受贿行为,悔恨莫及几度落泪。
指控:受贿18万余元
现年38岁的马晓蔷拥有研究生学历,2005年3月被逮捕前,任温江区交通局局长。公诉人指控,其5笔受贿事实都发生在她担任温江区涌泉镇党委书记期间:
2001年下半年,温江某建筑公司赵某在马晓蔷的帮助下揽下承建土龙公路涌泉镇共耕村路段的工程,赵某事后送给马晓蔷3万元。
2002年底,赵某为承建温江涌泉镇某安置小区,先后送给马2万元。
2002年5月,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涌泉镇购买了约580亩的土地用于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殷某为了让马晓蔷在拆迁、开发等方面给予关照,送给其2000美元。
2002年底,崇州市个体老板王某为承建温江涌泉镇某小区的工程,找到马晓蔷帮忙,并送给其2万元。
2002年至2003年,温江某建筑工程公司曾某修建涌泉实验学校工程中,找到马晓蔷求其帮助,曾某最终顺利进场施工并拿到部分工程款,事后送给马10万元。
庭审焦点:收钱返物算受贿?
对被控的收钱数额,马晓蔷没有异议,但认为收受殷某2000美元“不算受贿”,因她后来回送殷某一个MP3和一台手提电脑,价值亦在2000美元左右,“收这笔美元应算礼尚往来”。
公诉人称,经过侦查发现,马晓蔷确实回送殷某MP3和手提电脑。但公诉人强调,马晓蔷收下2000美元时,对殷某希望她关照心知肚明。殷某证言亦称,送钱是希望马在拆迁、开发等事务方面给予关照。在这种情况下,马收下2000美元时,就构成了受贿。
马晓蔷多次辩解称有自首行为,因为当检察院工作人员前来讯问她时,她就如实供述了起诉书上指控的所有事实。其辩护人称,马晓蔷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如数退还赃款,并有其他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整个庭审中,马态度恭顺,神情黯然,自行辩护时,越说越悔,禁不住放声痛哭。审判长提醒其“控制情绪”,马依然泣不成声。向法庭最后陈述时,马晓蔷哽咽着称,从上大学到工作后,一直都很勤奋,由于放松了学习,走到今天这一步……
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 实习记者 杜雯 本报记者 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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