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均要进行资质、资格认定
南方网讯 为加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人员及机构依法执业,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出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并已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举旨在规范价格评估行为,依法做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按等级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凡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均要进行资质、资格认定;并明确了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需进行资格或资质认定的范围和条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均为3年。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明文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只能在证书注明的价格评估机构执业,且仅能从事其执业范围规定的业务,否则由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明确了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经过国家发改委注册不需资格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则明确: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前,必须先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划分甲级、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按资质等级在其所在行政区内接受委托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不能跨地区接受委托;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价格评估费用的将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随着上述两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价格评估人员和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编辑:栾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