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一家2003年由国企重组的股份公司,在重组时由评估公司对全系统的房产进行评估,新公司也按评估价值对固定资产入账,请问新公司在缴纳房产税时是以评估前的价值还是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评估增值后改变会计账簿中“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应该按照评估增值后的数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问
:我公司是小型私营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私人借款并计息,采用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每月预提利息。现公司是查账征收所得税,请问这笔利息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可以的话是否是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超出部分不能扣除?
答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得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问
:重新续约已完税的合同是否要重新贴花?
答
:已贴花的合同期满时,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即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如果是继续使用的,只要所载的内容、金额无增加的,不用重新贴花,如果内容和金额有所增加的,就增加部分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