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报道的民间集资问题引起了读者的关注,许多人打电话来本报询问:他们遇到的各种各样的企业游说他们投资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湖南省银监会,银监会提醒广大市民:民间集资属高风险行为,市民须谨慎对待。
民间集资活动红灯不断
本报热线最近不时接到读者来电,咨询他们遇到的企业集资行为是否合法。这些企业集资的手法各异,有直接集资入股方式,有推销产品方式,有代为生产的方式。
曾经在一家逃跑的集资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刚开始接受该公司的委托时,他调查了他们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获得及营业地点、经营项目,该公司确实都是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正式批准的。合作一个月后,他对该公司的资金运作方式产生了怀疑,觉得这很有可能发展成非法集资。他当下就和那家公司解除了合作协议,并且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这个情况。结果该公司果然跑了。
“合法性问题”难倒管理部门
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来限定,“事发”前的合法掩护影响了相关部门开展防范工作,所以还是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乘之机。而长沙市工商局对于民间的集资行为没有查处权力,他们只能从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管理,这对民间集资监管来说力度是很不够的。如果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吸收了大量社会资金后,既不做扩大实业投资,更不进行再生产,而是用今天集到的钱还昨天的债,先参加的人赚后加入者的钱,当资金数额达到一定的规模后,或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承诺,或携款潜逃,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犯罪。
湖南省银监会非银行经济监管处的刘处长告诉记者,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工作,是在2003年由人民银行转给银监会的,现在还没有出台新的相关政策,目前的工作都是按照国务院247号令来进行的。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属非法吸收存款。不过银监会相关法规中对非法集资却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于非法集资目前只有省级银监局负责,人员力量不足,加上银监会主要针对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实行监督,这种非存贷款形式的变相集资很难界定其性质,所以监管工作存在困难。
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国家不予代偿
鉴于目前的情况,省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群众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他们会一一向省政府反映,然后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银监会提醒,目前的各种形式的民间集资经营行为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广大市民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查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为对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要由参与者自己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能代偿。因此,广大公民应该选择通过银行的个人理财和正规的信托公司进行合法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