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公布的最新数据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针对屡屡发生的袭警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认为,社会各界应当树立尊重警察、保护警察与监督警察这3种观念,因此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的保护,增设袭警罪。(10月8日《中国青年报》)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个立法原则问题,在这个原则下,如果为民警维权立新法,无疑等于侵害警察造成的法律后果要大于对普通公民侵害的后果,这有违公民平等原则。而为了公平起见,那么相应地也就应该为警察“扰民”立法。因为加重警察侵害公民权益的处罚与为民警维权立法同等重要。也就是说,如果侵害警察不能按侵害普通公民同等处理,那么,警察违法行为也不能等同于普通公民一样处罚。这样才能体现公平。
公平和倾向弱者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在中国这个不允许佩带武装器械的国家,与有使用警械权力的警察相比,其他群体必然是弱者。尽管每年都有警察受到伤害的案件发生,但警察滥用权力的案件与之相比较可能更多。这支以社会控制和打击犯罪为最高要务的行政力量,在我国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并且这些司法性质的权力很少受到有效的限制与制约。在现今警察权力依然过大的时候,没有必要考虑专门为民警维权再立新法。
另外,如果专门针对保护公安民警而立法,那也就应该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官员的权利维护另立新法,否则就是对上述部门官员的不平等,因为大家的身份都是执法者,都有风险。
其实,在警察遭遇的侵害事件中,如果涉案者只是以暴力妨害公务执行,而未对警察造成人身伤害,则有刑罚较轻的妨害公务罪加以定罪;如果涉案者对警察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则有以刑罚比较重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因此“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频繁受到侵害”与妨害公务罪量刑较轻并无必然联系,因此也就没必要再立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