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金陵晚报报道】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天下发通知,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据劳动统计年报资料显示,去年江苏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8202元,比上年增长2490元,同比增长15.9%,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1.8%。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6691元,比上年增加2230元,同比增长15.4%;事业单位19505元,比上年增加2488元,同比增长14.6%;机关单位27203元,比上年增加4499元,同比增长19.8%。据悉,自去年7月调整后江苏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分别达到每月620元、500元、440元和360元。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690元/月,二类地区550元/月,三类地区480元/月,四类地区4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5.8元/小时,二类地区4.6元/小时,三类地区4.1元/小时,四类地区3.4元/小时。据介绍,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这笔费用在以前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需由企业另行支付。
此外,按照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三类工资待遇,都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这三类项目并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南京市区目前执行的是一类地区的标准,通知中明确如果全省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需要变动,要在通知公布之后的20天内,由各市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