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0月22日电(刘丹、陆玮)赖先生的财物在其下榻的饭店被盗,事后要求该店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赖先生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
2004年11月底,赖先生入住上海新铁成饭店,饭店向赖先生出示了“旅客行李物品寄存督促单”,督促单上载明:“为了您的旅途愉快,请您将行李物品(贵重物品)交行李房寄存,经服务人员的再三宣传、督促下,您若不寄存,万一出了事故,一切后果自负”。赖先生在该督促单上签字确认,但未提出寄存物品事宜。
随后,饭店为赖先生安排了203号房间,但赖先生却按自己的意愿与同乡合住在204号房间。当晚,赖先生的两部手机、东芝牌笔记本电脑和现金2000元不翼而飞,总价值达16000元。
次日一早,赖先生向该店保安以及110报案,称其价值16000元的财物在店里被盗,侦查人员到现场处理后向赖先生出具了“接报回执单”。
向旅店提出赔偿要求被拒绝后,赖先生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赖先生认为,他所入住的204房间的窗户锁因故障不能使用,而且该房房门没有倒扣装置,窃贼从不能关严的窗户爬入屋内,才造成自己财物被窃,该店作为住宿经营单位,未能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明知店里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有效措施,使旅客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赖先生认为新铁成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后驳回赖先生诉请,赖先生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赖先生应当提供“证明由于新铁成饭店的过错才导致他16000元财产被盗”的证据。然而,赖先生既不能证明饭店的过错,也无法证明其确实有16000元财物损失,更何况新铁成饭店在赖先生入住时已经明确告知其贵重行李物品应寄存,而赖先生并未要求寄存。据此,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