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外来打工者承租他人装修簇新的房屋,但入住后即感到人体不适,经有关机构检测,室内空气中游离的甲醛释放量严重超标,不符合居住条件。两位房客遂诉之法院,要求返还3个月的租金1.65万元及检测费2200元。静安区人民法院昨天判决支持了该诉请。
2005年5月31日,从外地来沪的陈小姐和梁小姐与本市的陶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陶先生新购置的本市西苏州路某号一处商品房,签约后她俩先支付了3个月房租1.65万元及保证金1.1万元。入住后,陈小姐和梁小姐即感到头昏心慌不舒适,分别于2005年8月2日、8月11日委托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租赁的房屋内空气及家具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出租房的主卧室内游离甲醛含量达每立方米0.413毫克(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为每立方米含量小于或等于0.08毫克),家具的甲醛释放量为每升8.8毫克(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为每升小于或等于1.5毫克)。
据此,陈小姐和梁小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陶先生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陈小姐和梁小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先生提供的租赁房屋室内空气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含量及家具中对人体有害物质的释放量均严重超标,不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陶先生的出租行为构成了违约,陈小姐和梁小姐以租赁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涉及陶先生主张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