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涛
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购买火车票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凑巧的是学法律出身的黄先生事后得知,其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却无人告知。
结果,黄先生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自此,牵出了“尘封”54年的火车票强制保险。
“这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火车票强制险已经收取了54年,我以前竟然不知情!”黄先生气愤地说,“这个保险到底是保的什么,怎么保的?并没有人告诉我,更不要谈通过这个保险受益了。”
黄先生一席话道出了大部分旅客的心声。黄先生一纸诉状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其诉讼请求之一便是:依法确认被告在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时未履行告知义务。
日前,铁路法院已经对此事立案,法院将择日审理。黄金荣接到法院立案通知后,前往法院交纳了50元诉讼费。
此案的新闻代言人毛晓飞律师对记者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本案中,黄先生在购买火车票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火车票中包含保险费的真实情况,也无从得知自己因此享有的权利,显然侵犯了铁路旅客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此,北京交通律师网创始人、交通法专家董来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火车票强制险的收取确实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当事人:
申请取消“强制意外险”
然而,这一事件并没有停留在火车票“强制意外险”是否侵犯旅客知情权上。
黄金荣告诉记者,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已于9月26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请求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申请书。“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呼吁,这个火车票‘强制意外险’能够取消。”
毛律师说,在旅客收取保险费时,保险费的收取原则是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这意味着旅客购买车票的票价不同而缴纳的保险费是不同的,如果票价相差大的话,缴纳的保险费的差额也是非常大的。
但是,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发生意外伤害,其享受的最高保险金额却是相同的,即两万元,这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对于取消火车票“强制险”的申请能否成功的问题,黄金荣满怀信心。他认为,在飞机、轮船取消强制险的今天,铁路强制保险并不能因它存在了半个世纪,就成为一种合理性收费。“取消它只是时间的问题,而不是应不应该的问题。”
律师:
“强制意外险”不合法
黄金荣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取消火车票“强制意外险”的同时,还抛出了另一个“炸弹”——火车票“强制意外险”可能是不合法的。
代言人毛律师表示,他们现在正在对“铁路旅客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合法问题”展开调查,已搜集到相关的资料。
他提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保险自愿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而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是该条例不应归入到行政法规的范围。
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发布施行《条例》的是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为政务院下属委员会颁布的规章不能高于行政法规的地位。其次,该《条例》在1992年6月5日进行过修改,但此次修改是铁道部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中强调经国务院批准。尽管存在国务院的批准,但是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以通知的形式进行修改并不符合修改行政法规所要求的程序,从这一点也可以确定该《条例》并不是行政法规。
如果该《条例》不属于行政法规,那么,保险公司就没有权力强制旅客与其订立保险合同。换一句话说,签订强制性保险便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