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军
“9·22”大限过后,许多“红顶煤商”纷纷撤股。据透露,全国20个产煤省份目前已有3200多名国家干部和国企负责人退股。但是,笔者却留意到这样一个信息:在撤股官员中,不少官员撤出了远超其正常投资能力上百倍的股金,而有关部门却“一视同仁”,鲜有下文,这恐怕有违民意和法律意志。
不妨来看两则消息:辽宁省阜新市共清理和纠正“红顶煤商”和“参煤”国企负责人各一人,撤出股金705万元,其中,现任清河门区区长助理的李树林一人撤资700万元。此前,在郑州的撤股官员中,有1名科级干部竟然撤出资金100万元!
对待这类撤股官员,显然应该不同于其他“红顶煤商”,否则,势必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笔者以为,有关部门不妨把撤股官员分成三大类,加以区别对待:
第一类是那些在“大限”前主动撤股的官员(持有小额股金),从宽处理或免予追究。第二类是那些在“大限”日期过后被迫撤股的,这类官员不应免责。第三类就是这些撤股资金远超自身投资能力数百倍的官员,决不能放弃审查。如此远远高于正当收入的不明财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介入调查。
如果有关部门这次执法再度“疲软”,早撤晚撤一个样,明撤暗持一个样,处理方式一个样,那么,只会给这些“红顶商人”带来一个错误信号:只要不突破政策最底线,干什么事情只要选择“最佳时机”推出,都会无伤大碍,他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肆无忌惮。而这,于国、于法、于民无疑都是一种巨大的祸患。(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