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0月28日电 (高山、朱薇)重庆合川市法院日前判决一宗因盗窃行为致失主自杀的案件,涉案小偷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2005年4月19日12时许,王华伙同不满16周岁的小明、小飞(均为化名),趁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李某家的现金1360元后逃离,并在一星期内用于打游戏等,挥霍一空。
家中被盗后,失主李某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家中本就贫困,因修建房屋已是欠债累累,为了不让已上初二的儿子失学,卖掉了家中饲养的猪,才为儿子凑齐了下学期的学费,却在一夜之间被洗劫一空,为此成天都唉声叹气的,虽经家人多方劝慰,但仍无法解除其思想上的负担。一星期后,李某在家中上吊自杀结束了自己47岁的生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盗窃行为引发了他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对因盗窃致被害人上吊自杀的案件,可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由此判处该案被告人王华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元,并判决退赔失主经济损失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