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王道斌)从12月1日开始,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广州市外调入本市的人员,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广州市第一个专门针对跨统筹区入穗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昨日出台。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的各类人员在从原工作地进入广州后的养老保险延续问题将有章可循。
三类人员入穗
原工龄广州认账
经广州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人员,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
调入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须出示当地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经批准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也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番禺等四区
参保人员暂不能延续
对于非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进入广州,与市内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至本市,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为缴费年限。而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不含调动),最后参保地在本市的人员,要求将异地实际缴费年限转入本市的,也可予以接续。但由于目前广州市番禺、花都两区及从化、增城两市尚未纳入全市养老保险统筹,如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参保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将无法延续。除此之外,对于未移交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其参保人员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进入本市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非经市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也将不被视同缴费年限。
“4050”人员
需缴统筹费延续社保
为防止新意见出台后给广州市养老保险基金带来过大的冲击,意见同时规定,跨统筹区人员参加广州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接续其原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除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人员,以及第五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外,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应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而养老保险统筹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据透露,养老保险统筹费将按照调入或户口迁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比例×缴纳统筹费年限(其中:缴纳统筹费年限=调入或户口迁入时实际年龄-50岁(男性)或40岁(女性);缴纳比例=30%+缴纳统筹费年限×1%)予以征缴。以一名今年入户广州的52岁男性为例,所需缴纳的统筹费用将为31020×2×32%=19852元。
据介绍,对于在意见实施前尚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符合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规定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对于出现需要多次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情形的,已缴纳过的年限将不再重复计算。
保险入穗
至少缴费5年
按照规定,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在广州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规定,但在广州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上述规定的,可采取将不足年限一次性缴足的办法,标准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的规定,乘以不足的年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