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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子证奸”凸显法治之痛 正义成本是否太高?

时间:2005年11月14日11:01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热点排行】【推荐】【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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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毕征 实习生 刘晓星   

  话题背景:

  据《贵州都市报》报道,贵定县一16岁少女英子于10月29日产下一名女婴,而其生下孩子的目的是要将否认强奸英子的邱某某绳之以法。据称,今年1月的一个深夜,英子被其打工所在的五金店老板邱某某施暴,时至9月方发现怀孕。但此时报案,由于没有证据,让邱某某至今仍逍遥法外。英子一家遂作出了“产婴证奸”的惊人决定。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贵定县公安局也于日前表示,将尽快对婴儿进行“DNA”亲子鉴定,让此案水落石出。

  其实,遭强奸后,将孩子生下作为证据以求告倒罪犯的受害女并不只英子一人。1999年夏天,安徽省界首市一名15岁少女被歹徒强奸后怀孕,为了将万般抵赖的罪犯绳之以法,决定将孩子生下;2000年9月,广东连平一名15岁的少女被62岁叔公强奸后怀孕,为保存证据,也走了将孩子生下这条路;2000年冬天,河南镇平县一名13岁的“放羊女”遭到同村的两个人一次次凌辱后怀孕,为了告倒恶人,她在家人的支持下,将孩子生了下来;2000年5月,广东省龙川县一名15岁的弱智少女遭人强暴之后怀孕,为讨公道,父亲为她选择了一条路子,让婴儿降世;2003年4月,辽宁盖州市某村一名存在语言障碍的15岁残疾女孩,被强奸后怀孕,为了找到强奸的罪魁祸首,家人让小鹃把孩子生了下来……

  本期嘉宾:

  张晋红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首届“广州十大中青年法学家”

  钟闻东 市律协刑事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邹 睿 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

  汤哨锋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所律师

  曹宇瞳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所律师

  议题一:孩子能证明强奸吗?

  孩子不用生下来照样能取得证据

  主持人:只有将孩子生下来才能取证惩罚犯罪吗?孩子的DNA鉴定可以作为对方是否实施强奸的直接证据吗?妇女在遭到性侵犯后该如何有效地保留证据,才能达到惩治施害人的目的?

  钟闻东:把孩子生下来,作为惩罚强奸犯的证据,这完全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即使孩子不生下来,一样也可以有证据证实腹中的孩子是不是邱某某的。据我向一些法医了解到的情况,做了人流以后,取出来的胚胎同样可以做DNA鉴定。别的方法还有羊水穿刺术等等。

  最关键的问题是,即使鉴定结果证实孩子是邱某某的,也只能证明英子和邱某某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并不能必然证明邱某某是在违背英子的意愿下,实施了强奸行为。英子生下的孩子,只能成为证据链条中的一环,还需要与其他相关的人证、物证配合起来,才能证明邱某某的强奸罪。

  科普和普法任重道远

  汤哨锋:按我的推测,也许在农村,英子除了生下孩子,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证明邱某某对他实施了强奸。也就是说,只有用这种方法,至少证明发生了性行为,才能让公安机关去立案,再调查是否违背了她的意愿。如果光凭她口头说被强奸了,可能连基本立案的条件都不具备。另外,是否要这样做,得看她当地的技术状况和她本人的经济能力。胚胎、穿刺这类方法,在当地有没有这样的技术呢?据我了解,在广州,做一个胚胎的DNA鉴定就要3000多元。对于英子来说,拿出这个钱,也许比她生下这个孩子还要困难。我认为发生这样的事,一个原因可能是对现代科技不了解。

  曹宇瞳:我同意钟律师的观点,孩子只构成了证据链中的一环。而且,证明犯罪要有四个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实施的犯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等。总之,我觉得生下孩子作为证据这种方法是完全不值得提倡的,无论对受害者本人,对孩子,对这个社会,都会产生恶果。而且,这与我们采取最有效、最合理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法治精神也是违背的。我曾接触过一个涉嫌强奸的案例,该案中,并没有进行DNA鉴定,也没有留下精斑、血液等,但通过其他一些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锁链,法院据此同样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强奸罪。

  邹睿:很多案例显示,不少受害妇女都采取了把孩子生下来的方法,来证明被强奸的事实,这其实显示了很多老百姓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问题。

  洗掉衣物就洗掉了证据

  张晋红:我认为这件事涉及到国民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问题和证据意识问题。很多人根本不懂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这个案例可以看成是法治的代价,说明我们根本没有普法到位。连最起码的,很多女性在受到侵犯的时候,该如何保护自己,而非迫于无奈地采取这样一种极端的方式。与其指责她们愚昧,我认为国家、政府,也要负起普法的责任,因为有那么多人不懂怎样保护自己。如果妇女被强奸后没有怀孕,也没有保留证据,那连发生了性关系都无法证明,更不要说证明被强奸了。

  如果英子在最初懂得留下相应的物证,她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你看,莱温斯基那条有克林顿精液的裙子,留了那么长时间,还可以作为证据,说明她有这个意识。但是,我们国家很多妇女就根本没有这个意识。她们的第一个感觉就是很羞辱,要赶紧把这些衣物洗掉,这就是连基本的证据意识都没有。说明我们国家的普法还没有做好。因此,这类事件提醒政府,如果我们在很多方面工作做好了,这样的事情就会越来越少。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就算保留了这些物证,也不能证明是强奸。这就涉及到:谁来证明,这种性行为违反了妇女的意愿。我国一直是由控方来担负这一方面的举证责任的。但我最近注意到,有的国家已经改变了这个做法,也就是,采取举证倒置,由涉嫌强奸的被告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未违反对方的意愿。因此,我觉得在保护受害妇女权益的上,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要考虑的问题。

  钟闻东:举证责任的问题值得思考。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对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我认为,有一部分是适宜举证倒置的。比如说,涉及到精神病人、幼女,都是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只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了。

  汤哨锋:我认为主观要件也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来认定。例如,有没有搏斗,拉扯,有没有及时报案。法官可以根据客观的行为,来推断是否违背了妇女意愿。

  议题二:孩子如何监护?

  “强奸生子”击中生育的法律空白

  主持人:孩子作为“证据”来到人世,会被家庭和社会所接纳吗,这对孩子公平吗?其合法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如果邱某某强奸犯罪事实成立,他因强奸犯罪行为生下小孩,他有没有作为父亲的权利?

  邹睿:这个孩子在法律上是非婚生的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也就是,国家对他们的保护是一样的,孩子的父母都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虽然法律在规定的层面上给了他保障了,但从社会的角度说,婴儿的出生是由犯罪带来的,她的父亲面临惩处,她的母亲是个未成年人,因此缺乏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张晋红:我觉得把孩子生下来,客观上对这个孩子是不公平的。但毕竟她已经出生了。她的母亲本身是未成年人,因此无法尽法律上的义务。她的父亲也会提出,即使是他强奸造成的后果,但他并没有同意让孩子生出来。这就涉及到,生育权到底是两个人的问题还是一个人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难题。我国法律规定,即便是非婚生子女的父亲,也要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在该案这样一个特定的背景下,如果强奸罪成立,父亲面临法律审判,承担监护责任是不可能的。法律也不应当给予他监护权。在母亲未成年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可以解决。第一,是由孩子的外祖父母享有监护权并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第二,更好的方式,是在母亲愿意的情况下,将孩子送养给他人。虽然英子是未成年人,但是她是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另外,也还可以征询英子父母的意见。但是,目前这方面缺少程序上的规定。

  邹睿:我同意剥夺这个强奸犯的监护权,但是,他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还需不需要履行呢?义务是不能免除的。虽然孩子的出生并非是他的意愿,但毕竟是他的孩子,他就有抚养的义务。

  曹宇瞳:我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请求孩子的抚养费。另外,如果他的强奸罪一旦被认定,那他就要进监狱,就不具备监护的条件了。至于他出狱之后,要不要剥夺他的监护权就是个问题。虽然民法上有规定,监护人若有品行问题,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可以剥夺他的监护权。但把他放进监狱就是要改造他,如果他洗心革面了,你根据什么来剥夺他的监护权呢?

  汤哨锋:我认为这个监护权不应该由法律来剥夺,而应该看被害人的意愿。如果就监护权发生争议,再由法院考虑是否剥夺加害人的监护权。

  张晋红:这涉及孩子的监护权是不是理所当然地由自然的父母双方取得。在“强奸”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直接剥夺加害人的监护权。在这方面法律仍是空白。

  议题三:正义的代价是否太重?

  政府要普法 个人要作出理性选择

  主持人:“产子证奸”可谓押上孩子一生的幸福,这是法治社会追究犯罪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吗?正义的成本是不是太高昂了?

  邹睿:英子用这种方式保留证据,有关部门要从个案中看出这是个社会问题,做好普法教育。另外,对于孩子来说,她的父亲面临惩处,她的母亲还没成年,她的权益无法保证,政府的救济一定要填充进来。

  钟闻东:我认为这跟私力救济有关。有的案子公安一时破不了案,当事人就自己千里追凶。司法机关要提高能力,给他们救济。

  张晋红:还有我们国民当中个体的理性问题。即便司法鉴定技术、法律环境等都没有问题,也还存在一个理性选择的问题。她可能会有这样一种想法:我必须把这个孩子生下来,证明男方是犯罪。为了达到复仇的目的,我是不计后果的,我不考虑对孩子公不公平。因此,我认为,即便普法工作已经到位,各方面条件也已经具备,也不排除当事人有很高的法律意识,她也会存在一个理性选择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我们的国民在很多层面上是缺乏理性选择的。但是,我也认为,在公民已经懂法的前提下,社会应该尊重个人的选择。(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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