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江西婺源县法院(2005)婺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终于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婺源县工商局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的对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仿冒“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令人生疑的是,这份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却是“9月27日”,整整“早产”了37天!
这究竟是一时疏忽,还是另有隐情?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已使这起看似简单的行政诉讼案变得并不简单。
名称之争
“我用妇炎洁,洗洗更健康。”随着知心爱人任静、付笛生所做的这则广告在全国各大电视台反复播放,仁和集团及其下属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康美公司)生产的“妇炎洁”系列产品已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但是今年6月,康美公司发现市场上又多了一种名为佑美牌“妇炎洁”的洗液产品,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称生产该产品的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佑公司)仿冒其知名商品“妇炎洁”特有名称,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要求工商部门立即查处。
江西省工商局经调查认为,“妇炎洁”洗液一词为康美公司独家首创,并在长期经营中赋予其以特定的内涵,使用后产生了一定的市场含义,系康美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天佑公司生产的“妇炎洁”洗液2005年4月才投放市场,其“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和意图明显。
为此,江西省工商局责成婺源县工商局对其所在地的天佑公司侵权行为进行查处。7月14日,婺源县工商局对天佑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天佑公司不服,向婺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康美公司也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侵犯商品特有名称权为由将天佑公司告上法庭。
两份判决,两种结果
今年10月23日,宜春市中院对这起知识产权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于10月25日作出宣判。法院认为,康美公司的伊康美宝牌“妇炎洁”洗液为知名商品,“妇炎洁”为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天佑公司生产的佑美牌“妇炎洁”洗液产品名称与康美公司生产的伊康美宝牌“妇炎洁”洗液产品名称相同,足以误导消费者,已构成侵权。
今年8月24日,婺源县法院也对天佑公司诉婺源县工商局行政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却迟迟没有宣判。康美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他们几次向法院询问审判结果,但都被告知判决书还没有制作出来。
11月3日下午,这起行政诉讼案终于有了结果。婺源县法院认为,第三人康美公司对“妇炎洁”不享有“特有名称”的保护权,婺源县工商局认定天佑公司生产的佑美牌“妇炎洁”仿冒和侵犯了知名商品“妇炎洁”的特有名称、属不正当竞争、并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然而令人生疑的是,这份判决书的落款时间却是“2005年9月27日”,足足提前了37天。
11月10日,记者专程来到婺源县法院采访。该法院以分管院长不在、接受采访要有省高院的介绍信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事后,记者找到该院院长占翔,占院长对判决书落款时间没有明确解释,只是表示,判决书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程序。
判决书“早产”的背后
事后,康美公司一位工作人员与婺源县法院该案一位主审法官的对话,道出了其中的隐情。
“请问这份判决书是什么时候宣判的?”
“11月3日。”
“那落款日期怎么是9月27日,是不是打字员的失误?”
“不是!”
“这怎么解释?”
“当时合议庭意见出来的时候,我就向领导请示汇报,领导说这个不行。(现在的)这份判决书前面是我(写)的,后面就全不是我(写)的了。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统统以他为准,这没办法。但最后还是以判决书为准。”
“当时合议庭是这个意见吗?”
“当时是这个意见的话,还用等到11月3日宣判?……唉,这个就不好讲了……这个案子背后有XXX(某地方行政领导)在插手。”
…………
仁和集团及康美公司法务部长付德平对记者说,“这不是在打官司,而是在打关系!婺源县法院在选择正义还是选择权势的时候,明显给出了一个避实就虚又难以自圆其说的答案。”
法学专家认为,如果不是因为这起事件引发两起官司,这份行政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也许并不是很重要,虽然它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关于合议庭评议和制作裁判文书时间的规定。但因为有宜春市中院认定“‘妇炎洁’是仁和集团下属康美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判决在先,所以婺源县法院有意将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提前,以回避宜春市中院的判决和认定结果,这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该专家还指出,按照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涉及知识产权的认定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婺源县法院关于“妇炎洁”是否“特有名称”的认定,也明显超出了其权限范围。
婺源县工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势力,已经使这起简单的行政诉讼案变得复杂化了。该局以及第三人仁和集团下属康美公司均向记者表示,将在适当时候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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