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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1岁的小帅(化名)是某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该校体育教师苗老师在任教期间,曾因小帅违反课堂纪律而用脚踢他,用橡皮筋绷脸。2005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小帅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小帅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小帅随即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
送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小帅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五千余元。事后,小帅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代小帅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八千余元。
该校辩称,小帅所诉与事实不符。而苗老师则称小帅扰乱课堂秩序,他只拽其红领巾推搡两下,有在场同学及其他教师证实。小帅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在上学期间一直治疗。
【法院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苗老师在任课期间先后3次对小帅进行体罚,致小帅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老师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苗老师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校方未能提供小帅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遂于2005年10月20日判决校方赔偿小帅医药费、住院营养费等费用总计5950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理由如下:
一、某市师范附属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苗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苗老师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小帅的人身伤害;他存在主观故意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小帅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苗老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因此,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
三、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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