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据《都市消费晨报》报道,近日,新疆大学的李力等92名新生因患“乙肝”被要求休学。校方表示,他们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让其休学一年,学校保留入学资格。如下一学年复查合格,就可上学。
该校有关人员称,学校是根据2005年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出的决定,并无违规之处。但这些学生却认为,学校的做法违反了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第2条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我是肝功能健康的,显然是能够入学的,而且我所学专业显然与以上专业无关。”被要求退学的小超说。
这些学生认为学校还有一大过错,就是入学前,并没有告诉他们乙肝病毒携带者要休学治疗。“要早知道是大三阳就要休学,就不会进这个学校了”。
针对小超等学生的疑问,学校给予了反驳。“我们没有违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疆大学招生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同时,他表示,准许学生入学和取得学籍是两个概念。按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3个月以后才能取得学籍,而这些学生入学只有两个月,学校作出保留他们入学资格的决定并未违规。对于新疆大学的做法,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负责人也表示,新疆大学的做法并未违规。
新疆大学社会学副教授吴琼认为,高校对传染病原和病毒的携带者采取一定措施是必要的,但简单的休学是不够的,还应注意对这些心理脆弱的患者给予关怀。
“从学生的利益角度看,把受教育权、平等权联系到一起是应该的。人们也应把关注点放到制度、法制的完善上去,而不是过分地关注学校本身做得对还是错。”新疆教育学院教育学副教授张彦山说。(王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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