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1月18日讯(记者林莹实习生曾敏)苏某到教学点上法制安全课,却将一名女生带至校外偏僻处进行亲吻抚摩,这到底是父爱之表达还是私欲之心?近日苏某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看到女孩起淫心
据了解,51岁的苏某是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一股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9日上午,苏某去保亭新政报什学区教学点上法制安全课。下午2点左右,苏某走到学校三年级教室,见到14岁的小平(化名)等同学在等老师来上课,便以谈话为由把小平叫到教室外面,拉住小平的手,把小平带到离学校100米外的路边一片矮树丛中。苏某问了小平一些情况后,就开始叫小平亲吻他。小平不肯,苏某就对小平动手,亲吻小平头、脸、胸等处。
家属惊闻忙报案
这时,小平的任课老师在课堂上发现小平被苏某带走后,意识到情况严重,随即叫学生四处寻找。小平听到同学们的喊叫声后,趁苏某不注意时逃走。她跑回家把这件事情告诉了母亲。老师看见小平在教学点的东南方向往家里跑,就赶去小平家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小平说自己被拉到学校外面被摸了身子,但是没有发生关系。当天下午他们就到派出所报案。
受到惩罚判两年
一审认为,苏某以谈话为由把女孩拉到偏僻无人的地方,主观上有猥亵儿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搂抱、抚摸、亲吻的猥亵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法院称苏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该为人师表,但利用上法制宣传教育课之机,以谈话为由猥亵学生,行为恶劣,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判决之后苏某立即上诉,他认为自己是出于父爱亲吻,抚摸小平的脸,并没有其他的想法,也没有实施猥亵行为,他是无罪的。
海南中院认为,苏某将被害人带离教室、第三人看不见的地方实施他所供述的行为,具有猥亵的主观故意,不存在父爱之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编后
一个51岁的普法老师、一个去上法制安全课的老师怎么会干出这等事来,这让编者百思不得其解!他不是不懂法,不是不知道干这事的后果,那为什么还要干出这等事呢?......最终他为此付出了代价!
通过此事得出的结论是,不管他是干什么行业的,遵纪守法这根弦时时都不能丢;法律是人人行为的最后准则,这道坎谁都不能越过,只要他越过了,不管他是谁,干什么的,终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