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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伟接受法庭判决
本报11月18日讯 (记者霍雪飞 通讯员李刚 实习生牛潇潇)今天上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任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局长、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杏花岭公安分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局长的邵建伟被控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邵建伟因犯受贿罪被判刑9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12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邵建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公安干警、私营企业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2.6536万元、美元1万元和价值29万港币的高档手表5块。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退缴。另查明,被告人邵建伟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且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并交代了赃款、赃物的去向。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建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邵建伟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积极退缴赃款、赃物,认罪态度好,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邵建伟有期徒刑9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62.6536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29万港币手表5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判决,邵建伟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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