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青旅与被告甘肃国旅当庭激辩兰州中院将择期宣判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陈霞)出境游客作为一个特殊的标的物,在被“过户”后“丢失”到欧洲,酿成了一起特殊的诉讼。
2005年11月18日,这起我省首例“游客境外滞留”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法庭就“‘担保书’有无法律效力”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查,由于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2004年年底,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为甘肃人贾建花和吴银明办理了参加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10个国家、为期14天的出国旅游手续。后来,该旅行社又通过担保的方式,将两名游客“过户”给了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合同约定:若出现游客滞留不归的情况,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承担以下责任:向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每人10万元的保证金;向对方支付因游客滞留不归引起的一切费用。
2005年2月11日,贾建花和吴银明随同其他游客在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导游的带队下,从北京出发,先后到德国、法国等10个国家旅游。
2005年2月23日旅游结束,带队人员清点人数时,发现贾建花和吴银明“丢失”。由于旅游期限已到,旅行社只好放弃寻找,带队回国。
回国后,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将此事通知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并要求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依照承诺支付20万元保证金,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
2005年4月28日,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违约为由,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因该案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4万元。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驳回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