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的险种以及综合费率是各不相同的。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雇用的各种临时用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综合费率为39.3%至46.5%。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综合费率为37.8%至43.5%。
机关单位中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34.1%至38.8%。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38.1%至43.8%。
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10.1%至14.8%。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7.1%至11.8%。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综合费率为22.5%至24%。
具有城镇户口的社会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综合费率为28.3%。
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综合费率为32.3%。
困难企业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其退休人员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分别参加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和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统筹。
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照2%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报记者 黄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