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赵杰)本报2月6日曾报道过一起化粪井爆炸、井盖飞出致人死亡事件,事件中的死者是因为在小区门口的化粪井旁烧纸追思故人,造成化粪井中的沼气遇明火爆炸而被飞出的井盖击中头部的。死者家属将物业管理部门、排水管理所以及房管部门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物业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适当赔偿原告方3万元,对化粪井不负管理责任的排水部门不承担责任。
今年2月5日晚8:50左右,李某为了追思故人,在其住所地和平区贵阳路某小区门口的一化粪井旁烧纸。而当明火燃起后,化粪井突然发生爆炸,井盖飞起,正好击中了李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后经群众报警,公安民警、消防队以及排水、燃气公司等相关部门赶到现场。经消防部门鉴定事故原因为化粪井中的沼气遇明火后爆燃。
事后,李某的亲属认为,化粪井之所以发生爆炸,是由于井内沼气浓度过高所致,该化粪井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在与多方交涉未果后,李某的老伴以及子女作为原告将某物业管理公司、区排水管理所及区某高层楼房房管站一起告上法庭,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抚养费等索赔共计26.5万元。
法庭上,某物业公司认为,爆炸原因只有刑侦部门依据现场分析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性爆炸事故发生原因的依据,而原告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案件的责任主体不能确定,并认为发生爆炸的井盖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范围,因此认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而高层楼房房管站提出事故的发生是死者违背常识,在化粪井旁烧纸而造成的,与己方无任何关联。同时提出,化粪井沼气含量问题不属于公司的维修范围,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房管站对沼气含量负有检测或监测责任,因此对原告方以房管站没有尽到化粪井的养护管理责任而提出的索赔不同意。区排水管理所提出自己既不是出事之井的产权单位,也非受托单位,对其没有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因此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死者所居住小区的产权单位是某高层楼房房管站,而房管站聘用某物业公司负责小区住宅物业管理,爆炸的化粪井产权属于房管站,日常的疏通、维护由某物业公司负责,与区排水管理所无关。
法院认为,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死者李大爷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在化粪井等建有地下设施的井口旁烧纸可能会发生意外,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井中沼气遇到明火爆炸,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高层房管站和某物业公司作为化粪井的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在出事故后未到现场,事后也没有对现场进行勘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日常维修、养护中尽到了注意义务,对李大爷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房管站和物业公司应部分赔偿。由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高层楼房房管站、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这样的意外本不该发生
这起案件从一开始就引起人们关注,居民用不被提倡的传统方式——烧纸来追思故人的时候发生意外,能否得到赔偿,成了人们争议的焦点。案件一审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和平区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杨建援。
杨建援介绍说,案件中的责任是一个混合责任,死者用一种不被提倡的方式追思故人,并且是在化粪井旁烧纸,其自身是有一定责任的,但这一行为不足以使其付出生命的代价。而同时,虽然对沼气含量国家尚无检测或监测标准,但化粪井是公共设施,涉及的是公共利益,作为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应该具有高度的重视,要尽到管理维护的责任,尤其对必然会产生沼气的化粪井,应及时疏通。所以,在出事故后,管理部门也是有一定的责任。杨建援认为,全社会每个人都应该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并要增强科学常识和安全意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