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人行道应留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
新建改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由市城管局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实施《办法》今天经《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发布。《办法》规定: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道路办庆典不得影响市容
《办法》对占用城市道路的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
1.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或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或确认举行该重大庆典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2.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人行道,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并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
3.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4.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
5.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6.占用城市道路举行庆典活动的,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禁止横破快速路埋设各种管线
对于挖掘城市道路,《办法》规定的条件是: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路口),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提前制订挖掘施工组织设计;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禁止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埋设各种管线。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申请人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人行道改造协议书》;
6.申请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
7.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影响交通的需交警部门许可
该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为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时限是: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需报市政府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法》还规定: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取得批文后可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用于重大庆典活动,取得《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凭市城市管理局的批文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后方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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