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下月实施梁素梅
本报讯(记者梁素梅)《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本市信访工作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新形势,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若干规定》对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机关的确定、信访听证的举行、对信访过程中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和行为进行现场疏导管制的处置措施、对违法信访行为的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具体化,从而进一步适应了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需要,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必将有力地推动本市信访工作再上新水平。
有关部门提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要坚持把群众关心的生产生活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吸收群众意见,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做群众看不惯、不满意的事情,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要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带着深厚感情去做工作,合理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各级国家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努力创新工作机制,大力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建设,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