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张刚戚淑军)本报刊发了《报停咋比用暖花钱多?》一文后,本报“问暖热线”不断接到市民来电,质疑暖气“报停费”:物价部门要么明确收费标准,要么坚决制止这种收费行为,不要让“报停费”成为一笔糊涂账。
24日,玉景家园小区的张先生向本报“问暖热线”表示,物价部门并没有批准供热公司每平方米收取7.8元的“管道占用费”和报停三年后再取暖重新缴纳的开户费,供热部门没有名正言顺的收费依据。张先生认为,作为由政府定价的供热收费,既然是没有经过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就是乱收费,一项乱收费咋还能“光明正大”地“执行”了这么长时间?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中规定,用户“停用期间应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放水费、电费、人工费等直接发生的费用)”,但条例同时还规定“热网运行成本费标准应由物价部门核定”。不少市民表示,现在这项费用未经物价局批准就收取,物价部门为什么不查处?
对此,济南市物价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供热管理条例,确实存在这个收费项目,但目前并没出台具体的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对供热公司这一收费“没认可”。当记者询问,该收费是否是乱收费,物价部门该不该进行查处时,该工作人员认为:“有这个项目,只能说没有定标准,不好确定是否是乱收费。”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文件,具体标准也没定,不好对这一收费查处。目前物价部门正在调研,正准备出台相关的具体标准。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对“报停费”,要么出台标准,要么坚决制止查处,不要让市民在交不交这一费用上无所适从,“报停费”这笔糊涂账该算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