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速小、烟尘多、水蒸气重是三大诱因大雾还将持续
车蒙蒙路蒙蒙黄河两岸雾蒙蒙
本报讯(记者姚智)连日来,中山桥以西的滨河路几乎终日被大雾笼罩,这一景象虽然给靓丽的风情线增加了一丝神秘感,但也给来往的车辆带来了诸多不便。
滨河路雾气蒙蒙11月24日上午10时许,记者驱车自大桥饭店沿北滨河路向西行驶,窗外的雾气越来越浓,在小西湖立交桥附近,浓密的雾气已经让记者无法看到河对岸的楼群,来往的车辆纷纷打开了防雾灯。
多种原因产生大雾据气象专家介绍,特殊的地理环境形成了兰州市风速小、大气层结稳定、污染源流动性差等特点,加之,近日北方冷空气移出兰州地区上空后,在高空西北气流的控制下,气流流动性变小,市区上空风速明显减小,不利于各种污染物的释放。再加上天气逐渐转冷,供暖用煤大量增加,烟尘等污染物排放也相应增加,更容易加重空气污染。滨河路靠近黄河,河面上腾起的水蒸气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专家预测,这种大雾天气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雾天车辆应慢行随后,记者采访了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提醒驾驶员,在大雾天气中行车,一定要打开前后雾灯,降低车速,保持安全车距,同时打开车窗,使车内外温度一致,以免因内外温差较大,挡风玻璃内侧蒙上薄雾阻挡视线。另外,司机要及时检查车况,特别要注意车胎气压是否正常,车灯、喇叭、转向、刹车等部件是否正常。斜拉线产权方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刘婷已做好应诉准备
“轮椅女孩”索赔路漫漫
本报讯(记者邢剑扬)曾被东方红广场的电杆斜拉线绊倒致残的“轮椅女孩”刘婷经过半年多的诉讼终于获得了一审胜诉。但是胜诉只是一个开始,近日,斜拉线产权所有方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回一审判决,刘婷不得不再次踏上诉讼之路。
电力公司应承担责任?
斜拉线产权所有方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陇公司)认为,虽然致伤刘婷的电杆斜拉线产权及运行维护管理属于兴陇公司,但《电力法》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同时,作为普通的用电单位,兴陇公司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了解、掌握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知识。
事实上,刘婷受伤后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才派人到兴陇公司要求缴费加装安全警示套管标志。
而在此之前,电力部门从来没有通知或要求过他们给斜拉线安装安全警示套管,甚至到现在兰州市大街小巷没有任何安全标志的电杆斜拉线还随处可见。
因此,给电杆斜拉线安装警示套管标志的责任属于电力公司而不属于产权人,一审判决电力公司不承担刘婷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是错误的。
原告证据超过举证期限?
兴陇公司认为,刘婷致残一案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刘婷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残疾是由电杆斜拉线导致,刘婷在庭审结束后的一个多月里才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而这部分证据早已超过了举证期限,何况刘婷在举证期间没有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11月24日,刘婷收到兴陇公司的上诉状后告诉记者,城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她向法庭递交了延期举证的申请,因此不存在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的问题。目前,刘婷已做好了应诉的准备,为自己讨一个公道。案件回放2005年2月3日中午,24岁的刘婷和同事途经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门口时被此处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电杆斜拉线绊倒,致其右大腿骨折,经鉴定,她的伤情为轻伤、九级伤残。后刘婷将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及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9.6万余元。2005年6月27日,城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因被告对刘婷致残的真正原因提出质疑,法庭未当庭宣判。休庭后,刘婷向法庭递交了延期举证申请,并走上街头寻找目击证人。2005年9月5日,在本报《“轮椅女孩”苦寻目击证人》报道的帮助下,刘婷找到了4位目击证人。2005年10月30日,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婷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80%,共计6.6万余元,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