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取水可罚10万
本报淄博11月25日讯(通讯员 麻兰记者张万杰)目前,淄博高新区用水70%主要依靠地下水。随着辖区内企业越来越多,对地下水的随意开采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给水资源费征收带来一定难度。11月1日,高新区地方事业局正式下发《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从本月起,凡在高新区直接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此前与此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农业灌溉暂不收费
凡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高新区水务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
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的方式,由高新区水务处按实际取水量,优质水0.9元/吨、劣质水0.5元/吨,每月15日—20日集中征收。所有取(用)水单位必须装取水工具,按计量收取水资源费;不具备安装施工条件,按用水定额计收水资源费。偷水最高罚10万元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在城区内新建自备水井或原农用井启用取用地下水用于基建及其他用水的,经批准后才可取水,同样要缴纳水资源费。
利用农用井及其他农村水利工程向企事业单位供水的,由用水单位缴纳水资源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私自向其他单位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属违法取水,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A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