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签一次正式劳动合同?这样的咄咄怪事发生在珠海一家电子企业。该公司员工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单位继续劳动关系的代价,便是“一个月签一次劳动合同”。不少员工不忿离职,因是“月签”,拿不到一分补偿金。员工怀疑公司借此变相随时裁人、逃避支付补偿金,但让他们投诉无门的是,从《劳动法》目前的规定看,公司此举并不违法!(11月26日《信息时报》)
公司长期用工,却采取一月签一次劳动合同。表面看这并不违反劳动法,实质上却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强权下对弱势群体的集体“玩弄”,是将企业自身的发展置于了不诚实、不道义、不公正的边缘,无助于企业的生存。
报道说,这家公司实施“月签”合同,对企业有两种好处,一是可以随时将工人辞退,不需要找任何理由。二是辞退时无须补偿工人半点补偿金。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合同期限未满,没有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在工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辞退劳动者;如果工人同意,公司也要按照其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补偿金(工作满1年补偿金为1个月工资)。显然,在这种“月签”合同下,不管是老工人还是新员工,都成了企业的临时工,随时随地都有被企业解聘的危险。而企业对此却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
企业负担是减轻了,而工人的生存压力却显著增大了。在目前就业形势严竣的情况下,工人既要拼死拼命地为企业苦干,还要少讲报酬,多做义务工,否则便会遭辞退。这种钻法律空子,而置职工利益于不顾的行为,既使一时获了利,失去的却是企业的生命。据悉,这家公司实行“月签”合同后,工人一下子便减少了800多人,且各种投诉官司不断,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形象。
而对这家公司的“月签”行为,当地劳动部门却采取了一种消极的监管办法,称因未违反劳动法不会处理。不错,公司“月签”合同是击中了法律的软肋,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有难度不等于不管。事实上,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劳动执法部门就应从中进行协调、干预,尽可能地维护职工利益,而不是袖手旁观、熟视无睹,漠视自身职责。
企业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这是企业的本质。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总是立足于将自身效益与职工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良性互动,而不是千方百计、百计千方地想尽一切办法损害职工利益。可以说,这家公司的“月签”合同,尽管使职工利益受到了损害,但真正伤及元气的还是企业自身,因为它失去了企业发展最为宝贵的东西——人。
以人为本,才是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根本。挖空心思打职工主意,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还是让“月签”合同早点滚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