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1月27日讯(记者 林莹实习生曾敏)在继续盘问留置审查期间,盗窃嫌疑人林觉云挣脱手铐逃走,跳入太阳河溺水身亡。死者家属状告万宁市公安局,索赔35万元。
案发时刻
干警看管不严嫌疑人逃脱溺水身亡
2003年11月19日凌晨3时,居住在兴隆华侨农场机关宿舍楼201房的兴隆公安分局司机黄某在睡梦中被楼下的响声惊醒,发现有人在职工陈某的车库行窃作案,他便向兴隆公安分局报警。夜间巡逻队员林某等三人接警后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将正欲逃离的作案嫌疑人林觉云抓获,并从他身上搜出一把“T”字型作案工具、一串钥匙、一把微型手电筒。林觉云被带回分局进行盘问,留置审查。当天下午2点,林觉云趁干警看管不严,挣脱手铐,跳入太阳河溺水身亡。事发后,兴隆公安分局出资3600元给死者家属处理后事。
行政官司
死者家属和公安机关对簿公堂
2005年6月17日,林先民就儿子林觉云受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并导致死亡,向万宁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7月7日,公安局对林觉云死亡作出了确认证明,随后对他们的申请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事隔近两年后,死者家属与万宁公安局对簿公堂,一场关于林觉云死因之争的行政官司在双方之间展开。该案在万宁法院开庭审理。
走上法庭的是林觉云的父母林先民和李菊梅,还有林觉云81岁的爷爷林斯琼。林先民等诉称,2003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万宁兴隆公安分局警察以涉嫌盗窃为由,将23岁的林觉云传唤至分局盘问,使用两副手铐将林两只手分别铐在窗口上,并对受害人进行连续审问,时间长达11小时,直至其死亡。当天下午6点左右,他们接到通知说林觉云跳进太阳河逃跑溺水身亡。听到这个消息后,林先民等雇船打捞尸体,连续3天都没有发现。3天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他们,林觉云的尸体在河里被打捞出来。
家属质疑
儿子非正常死亡索赔35万
林先民说,孩子尸体被打捞上来后等家人赶到现场时,看见林觉云手上戴着手铐,上门牙掉了两颗。当时他们要求对林觉云尸体进行解剖时,遭到了拒绝。他们认为,林觉云非正常死亡后,没有经过尸检就埋葬了。
他们认为公安机关非法限制林觉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特别严重的是,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了林觉云死亡的严重后果。他们请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对林觉云被限制人身自由并在留置期间导致死亡的行为违法,并赔偿丧葬费、赡养费等35万余元。
警方描述
死者在作案现场遭群众殴打
万宁公安局辩称,2003年11月19日凌晨3点左右,兴隆公安分局巡逻民警根据群众报案,在作案现场将欲逃离的林觉云抓获,由于围观群众看见后对林进行殴打,场面混乱,在场民警无法对林觉云进行盘问,在劝退殴打群众后,将林觉云带回分局进行继续盘问。依据《警察法》规定,有现场作案嫌疑的,可以带回公安机关进行继续盘问,不存在口头传唤,因此原告所说的传唤不是事实。同时因林觉云有现场作案嫌疑,并有逃跑行为,所以使用手铐是合法的。2003年11月22日凌晨,兴隆公安分局在太阳河下游找到林觉云尸体,马上向万宁公安局汇报。公安局派出法医赶到现场,并在当日上午10点对林觉云的尸体进行了尸检鉴定。经鉴定,林觉云是溺水死亡。
警方辩称
死因清晰不负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辩称,至于死者家属要求该局对林觉云尸体进行解剖,该局法医结合尸体鉴定,以及现场调查材料,林觉云的死因明确,没有解剖的必要。林觉云在继续盘问期间,趁民警不备,挣脱手铐逃跑,而且选择跳进太阳河,造成溺水死亡。他们认为林是一只手戴着手铐,如果他熟悉游泳,一只手戴着手铐并不影响游水,所以手铐和林的死亡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林觉云的家属提出的赔偿申请应予驳回。因此万宁公安局认为,兴隆分局民警对林觉云的盘问与林觉云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他们对林觉云的死亡不负有国家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死者属逃脱溺水身亡不予赔偿
万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晚,兴隆公安分局巡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作案现场将正欲逃离现场的林觉云抓获。林觉云在被继续盘问期间逃脱跳进太阳河溺水身亡,这些事实有林觉云的供述、群众和干警的证人证言证实,还有法医鉴定结论,万宁检察院的调查结论,足以认定。法院认为万宁公安局限制受害人林觉云人身自由是依法行政,不存在行为违法,林觉云是在留置期间逃脱跳河溺水身亡。因此家属提出的关于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合计35万余元的请求被驳回。
据万宁法院称,此案是万宁法院审结的首例因盗窃嫌疑人在留置期间逃脱跳河身亡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
编 后
不管是不是小偷,作为一个年轻的生命,这样的丢失总让人觉得很可惜。
本案给人两个启示,一是生命是人最可宝贵的东西,即使你犯了错,触犯了刑法,而大部分情况下总是“罪不致死”的,你不需要冒着丢失生命的危险而去想逃脱法律的惩罚,其实,对于不少“罪该致死”的,法律还给了他一个“逃生”的机会,你不需要轻言放弃生命;二是嫌疑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真该好好履行自己的职责,若在此期间有失职行为,也难逃行政处罚甚至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