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28日讯 今天上午,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廷生主持召开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草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会议认为,今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对全省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冲击。为此决定采取8项措施对家禽业进行扶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3,市县财政负担2/3。省财政对30个经济欠发达县和扑杀祖代种禽给予适当照顾。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各地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同时,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对非疫区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公路、铁路、航运、航空等运输部门不能拒绝承运。
(八)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