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8日讯(记者常新喜)今后,济南市的旧村改造将开始走向正轨。日前,济南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从规划、土地、拆迁等方面对将来新建的旧村改造房进行规范。并明确规定,今后部分新建的旧村改造房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就能领到个人房产证并上市交易了。
居住规模不宜小于800户
根据《意见》的要求,今后,济南市新建的旧村(居)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等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区,不得扩建旧居住区;风景区控制范围内的旧村(居)要严格控制改、扩建;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居住区应满足城市景观和容貌要求,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规划控制线。
同时,今后新建的旧村(居)改造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也要按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执行。新建、改建的单一居住社区居住规模不宜小于800户,其选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具备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遵循宜改则改、宜迁则迁、宜并则并的原则确定。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可采取“迁村并点”或按规划要求重新选址集中新建。
对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的、有实施特定规划要求的或村(居)有自愿要求的旧村(居)改造,在能够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开发建设用地相结合的前提下,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村(居)民安置住宅建设应作为招、拍、挂供地的附加条件之一。
集体土地可转国有划拨使用
《意见》规定,今后,济南市在进行旧村(居)改造时,将把全部土地资源划分为三类:一类是用于安置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居住用地,按现户籍管理在册人员,以人均土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一类是用于村(居)民生产经营设施建设的生活保障用地,以人均土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核定;其余土地全部由政府统征储备。
对居住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暂不具备转为国有土地条件的,也可保留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政府统征储备用地的征收储备方法,分别采取即时征收、预约征收或规划储备征收的方式。政府统征储备用地在政府尚未实施征收时,仍应保持农业生产活动。
旧村改造房可办个人房产证
《意见》还规定,今后,济南市的各村(居)委会将负责实施旧村(居)改造中村(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的对象为现有本村(居)户籍在册人口;拆迁安置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参照《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政令[2003]第2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住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上的建筑,凭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在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不得上市交易,可在本村(居)村(居)民之间转让。
《意见》还规定,在今后的旧村(居)改造中,按规划应腾空收回的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即时拆除。
配套设施纳入统一管理
《意见》规定,今后,济南市经批准实施改造的旧村(居)改造,必须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新建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道路、排水、供水、供热、燃气、环卫、供电等)要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由相关部门列入年度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同步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统一管理范围。
为减少旧村改造的费用,方便村居的居民,《意见》还规定,村(居)民安置住宅建设,减半收缴除供水、热源、燃气管网建设费之外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