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也是一种犯罪!”在倡导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今天,我国公民尤其需要培育这种环境法治意识。尽管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特别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条文,但是,8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寥寥无几。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前不久举行的一次国际环境论坛上提到一个发人深省的数字:近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11月29日 新华网)
8年来,因破坏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竟然只有3起,这种现实与问责的巨大反差,显然凸现了环保执法的疲软和无奈。而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一份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500~2200起,每年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有2万件左右。每年发生如此多的环境违法案件,却并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的原因便令人深思。
环保意识淡薄。尽管环境就是生产力的口号喊了多年,然在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第一目的的大背景下,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破坏环境换取泡沫政绩是许多地方见怪不怪的现象。环保法规宣传热在上头,冷在下头,没有真正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许多人根本不知道破坏环境是一种犯罪行为,因而我行我素,随意破坏。而正由于环保意识的淡薄,滋生了许多暴力抗法事件。据不完全统计,山西、江苏、福建等12个省市去年发生的阻碍环境执法事件就达4400余起,其中暴力抗法事件120多起。
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可以说,时下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都是当地规模大、效益好、纳税多的企业,它们不但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为政府财力起着巨大的支撑作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由于这种利益上的“一体化”,地方政府对待企业高污染、高能耗现象不但熟视无睹,甚至采取各种措施加以保护。既使出现违法现象,也是百般掩盖,充当了污染企业的保护伞,结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环保执法腰杆不硬。这一方面表现为法治建设的滞后,环境执法缺乏必要的现场强制和自我保护手段。而且判断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时,往往根据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衡量,而没有考虑到环境的公益性,这就在法律上定性、定罪产生困难,制约了法律的惩戒效力。另一方面,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环保执法,处处受制于政府行为,只能被动执法,自然缺少火候和力度。
在对待环境污染问题上,英美法系有一句格言:“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因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绝不能让肆意破坏污染环境的人或企业得利,该撤职的撤职,该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才能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