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深圳党员郭五洲讨薪十年无果,只好求助党组织。有关专家称属全国首例,深圳中院认为公民权利应付诸法律程序。
郭五洲是今年6月向自己所属的桂园街道党工委求助的,他希望党工委按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实施组织监督,讨回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福利及赔偿金(该金额系其个人要求未获法院认可)共计80余万元。
郭五洲向党组织求助源于他与深圳市建筑设备材料进出口总公司(下称总公司)之间长达10年的劳资纠纷。
郭称,1994年3月他被总公司从深圳派往海南省儋州市,负责筹建海南石场。在1994年7月起到1995年3月调回深圳期间,他被告知有9个月工资和一年的奖金要“回总公司发”。后来经过审计,总公司称其“经营期间造成企业亏损43.3万元”。1995年9月26日,他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及奖金,总公司认为“造成严重亏损,按规定只能补发基本生活费”。经过郭向政府信访部门投诉,总公司作出处理意见:工资计发合计19089元,由总公司替海南石场代发。郭五洲认为“代发”二字“混淆是非”拒绝领取。
11月23日,深圳中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院领导专门就此事作出批示,但因追讨欠薪属于公民的权限范围,应付诸法律程序,如果不服中院终审判决可向省高院甚至最高院上诉,也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若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有异议,可收集确凿证据向纪检部门反映。他还认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的是党员在党内生活范畴的权利,深圳中院党组只管法院系统内的党的事情,桂园街道党工委发函不属于司法范围之内的事,已超出中院党组管辖权范围,因此没有给予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