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确定了完善县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目标:通过完善县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进一步落实县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责任,并随着县级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县级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能力,保障县级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
《实施意见》明确了完善县级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则:1、划清职责,分级负担。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责任,分级负担。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经费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保障。自治区财政将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政法补助专款等方式予以全额补助;2、完善机制,分类指导。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实际的县级检察机关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3、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检察机关装备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根据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4、整合资金,统筹安排。县级检察机关行政经费、业务经费、中央政法补助及办案费专款应整合使用,统筹安排。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办案费向县级检察机关倾斜。
今年以前,自治区73个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公用经费都很低,基本没有业务经费。《实施意见》实行后,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公用经费标准平均增加1倍以上,同时填补了过去基本没有业务经费的空白。《实施意见》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县级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标准,从根本上改变了公用和业务经费紧张的现状,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和经费保障。(责编张嘎)(来源:西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