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小伙夜遇车祸从此“不省人事” 家属将肇事车行与司机告上法庭
一审:植物人获赔33万元
本报讯(记者陈霞)一位出租车司机驾将横穿马路的一位行人撞成了植物人,由此引发了一起索赔71万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11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事故中被撞成植物人的白宾(化名)获赔33万元。 祸事过马路被撞成植物人2003年1月3日凌晨,27岁的白宾参加完同学聚会回家,当行至七里河桥车站附近横穿马路时,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兰州市交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撞倒,致使其头部严重受伤,当场昏迷不醒。事故发生后,白宾被送到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进行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由于颅脑受损严重,成为植物人。两年多来,白宾在6次住院期间,先后进行了3次开颅手术和器官切开手术。家属告上法庭索赔71万元 在白宾住院治疗期间,家人先后12次到交通出租车公司借到76000元。
2005年5月,白宾的病情加重,急需住院手术治疗,当白宾的大姐再次去交通出租车公司借钱时遭到拒绝。白宾的大姐遂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弟弟的事情。
同年9月,白宾的大姐以白宾的名义将出租车司机任某作为第一被告、交通出租车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15256.98元。判决肇事者赔付33万元 庭审中,第一被告出租车司机任某未作任何答辩。
交通出租车公司则认为,白宾不走人行横道而横穿马路,不注意避让来往车辆,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白宾诉请各项实际损失,公司和司机只承担60%。
另外白宾的部分诉请没有证据支持。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1月6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任某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白宾横穿马路,负次要责任”。白宾、任某和交通出租车公司对该认定未提出异议,所以白宾承担30%的责任,任某承担70%的责任。交通出租车公司将甘A·82×××号出租车让任某承包,实际上出租车公司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任某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事故的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出租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白宾的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由任某赔偿70%计286281.82元,任某赔偿白宾精神损失费5万元,共计336281.82元,减去交通出租车公司已支付的76000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交通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