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称未达暴雨级,经法院调解车主获赔2.3万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郭女士的爱车在大雨中受损,当她向投保的人保北京分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答复说,只有在暴雨中受损的车辆才可以理赔。
郭女士说,去年8月9日天降大雨,她驾车不慎驶进积水,致使发动机进水无法启动。第二天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索赔时,却得到通知不予理赔。保险公司答复称,因为只有在“暴雨”的情况下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才负责赔付。
当天的降雨并未达到暴雨的程度,此次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并且认为,郭女士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损坏,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也不在保险赔偿之列。
针对保险公司的说法,郭女士称,根据丰台气象站的观测,8月9日的降水量达到18.9毫米,强度达到大雨等级。气象部门对降雨强度划分为“小、中、大”三个等级,并没有暴雨这一概念。此外,在投保车辆进水后,她并未在水中发动汽车。双方协商不下,郭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两次开庭,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人保北京分公司认为双方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解存在争议,但仍同意向郭女士支付通融理赔保险金2.3万元。法官解释说,所谓通融赔付,就是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但由于某些原因,保险公司给予全部或部分的赔偿。采取通融赔付的企业之所以这样做,一般都是为了有利于市场竞争,留住客户,维护公司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