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 华
要搞手机“实名制”了,但有一个问题:这样做是否有正当法律依据?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宪法保护范围。而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并参照储蓄实名制的立法例,“实名制”应当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或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明文规定,但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而且就其实际效果来说,手机“实名制”实际上就是典型的试图通过简单的社会控制来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一次尝试,未必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单纯。最可能的后果是:这种举措增加了政府控制社会的权力,而是否真的能以此遏止手机短信的危害则还是一个未知数。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这个社会已经高度复杂化了,想要把它控制起来,其成本过于高昂。有专家分析,目前手机号码的销售已经从运营商转向代理商,对代理商而言,进行身份验证,不但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可能影响销售。如果代理商不进行身份验证,那么该由谁来对此进行管理呢?要运营商来管理,他们还没有执法权;让通信管理局来管理也不现实。
对手机诈骗,应该被限制的是诈骗,而不是手机,不能认为手机用户登记程序有失严谨是短信犯罪的主因。
在一个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政府应该学会从控制型的治理转变为服务型的治理,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努力平衡个人的隐私权与社会需要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人们的监控和信息收集,应该控制在不侵犯隐私权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障人的尊严。这对个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正常运行都是重要的。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如果我们享受通信自由,却连随通信自由而来的一点小小不便都不能忍受的话,那么我们难以成为现代社会的理性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