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定侵权,二审认定唱片公司应负全责———
本报记者报道 昨天下午,备受媒体关注的刘欢被诉侵权案二审作出判决,二中院推翻一审判决,判定刘欢没有侵犯署名权。
李征诉称,他为刘欢拍摄了200余张人物图片并交付刘欢,按约定其拥有这些图片的著作权。 后来,发现在《刘欢经典20年双白金珍藏锦集》的宣传海报上以及《双白金》首发仪式的背景图案上使用了其为刘欢拍摄的图片,但未署名。李征认为,刘欢提供图片,声像社、新索公司共同作为发行单位,三者共同侵犯了其署名权,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相关费用2.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索音乐公司、刘欢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李征的署名权,判令在《北京青年报》上赔礼道歉。新索公司、刘欢赔偿李征经济损失4500元。一审判决后,刘欢不服原审判决,主张其在本案中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新索公司具体使用涉案作品过程中未予署名的问题上,刘欢与新索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的过错,因此刘欢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新索公司在涉案海报和发片会上使用涉案图片均未予署名,侵犯李征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赔偿李征4500元,并在《北京青年报》上就涉案侵犯李征署名权的行为向李征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