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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自由应有界限
新闻提示
与陶女士丈夫过往频繁、关系暧昧的胡小姐竟然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了99篇《感情记录》,用真名真姓记载了她作为“第三者”与陶女士丈夫的情感经历。陶女士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把胡小姐告上了法庭。
(《解放日报》)
如今颇为流行的“博客”是网络日志的一种形式,网民通过注册自己的“博客”网页后,可以随时上传自己的文章及心情日志,这些文章既可公开让人浏览,也可设密码限制他人浏览。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博客”已经成为许多网民的时尚,替代了抽屉里的日记本,成为许多人抒发情感、记录生活的一个平台。然而,伴随着可随时上传日记的“博客”日益红火,因“博客”用户在网上公开自己的日记而导致的侵权官司屡屡发生。这值得深思:“博客”日记,为何惹来侵权官司?网民们在自己的“博客”空间里,到底能不能随心所欲、畅所欲言?
许多人认为,“博客”日记和传统日记除了发布形式不同,无甚差别。于是,他们在网上写日记时,依然老一套:想写什么就写什么,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反正,“我的日记你管不着”。笔者以为,这种观念其实是不正确的。从“博客”的英文Blog的意思来看,是“日志”而不是个人日记。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网上发布自己的“博客”日志,相当于在传统杂志、报刊上发表文章。既然发表文章不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那么,“博客”又怎么能够越过自己权利的合法边界呢?
事实上,“博客”们绝不是完全自由的,网上写日志并不能随心所欲,这是一种“国际惯例”。今年10月,新加坡就曾对两名在“博客”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在我国,依据有关法律,“博客”抄袭、模仿他人网页,转引他人文章,提供超文本链接,以及在网页上使用他人商标,都可能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或商标权;“博客”公开披露他人信息,有可能造成侵害隐私权;“博客”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也要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博客”官司提醒着每一个爱好“博客”、热衷网上日志的人:网上写日志,切不可随心所欲。抒发情感、记录生活固然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但在公众场合和公共领域,权利的行使、写作的自由都不能越过合法的边界。
本报特约评论员
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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