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昨(27)日亮相,引人关注的是,曾在今年省人代会上备受瞩目的遗体器官捐献立法问题,未能进入2006年度立法视野。
事情始于2005年初举行的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是时,樊映川等16位省人大代表共同提出关于制定《四川省眼角膜捐献移植条例》的议案。 议案提出,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器官移植技术日臻完善,肾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心脏移植、角膜移植等器官移植术已在国内外普遍开展。但是,我省在器官移植方面与一些发达地区尚有差距。究其原因,主要障碍并不在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的限制,而是缺乏充足的供体来源。一方面没有一个有效的运作机制来保障供体的合法来源;另一方面遗体器官捐献观念尚未完全形成。所以,代表呼吁尽快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弥补当前我省立法空白。
无独有偶。一天后,张悦等1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遗体捐献条例》的议案,附和樊映川等人的观点。
“原本以为,经过一两年酝酿便能纳入立法视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卓凯星此言并非没有根据———此前,遗体捐献立法相继在上海、深圳、重庆、福建等地破题。今年3月1日,《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正式施行。相似的文化背景和发展经历,使重庆成为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确定的考察学习首站。6个月后,省人大考察组再赴福建,希望借鉴沿海地区在遗体捐献立法方面的经验。然而,密集的调研并未给遗体捐献立法带来曙光。对此,有关人士细陈原由。
地方是否有制定相关法规的权限?卓凯星告诉记者,在两地调研座谈中,多位法学专家对制定遗体捐献地方性法规的权限问题提出质疑。普遍认为,对于遗体、器官这一特殊物体,涉及其使用问题的应由国家先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再由地方立法予以完善。
人死亡标准如何认定?脑死亡与临床死亡的不同时间认定,是遗体捐献立法面临的最大障碍。卓凯星介绍,按照国外的一般做法,遗体捐献立法之前,必先明确脑死亡的具体标准,而我国尚无类似标准出台。
行政部门能否介入,怎样介入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机构之间的遗体和器官捐献移植?经过几次调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于卫生部门介入遗体器官捐献移植方式,各地出台的法规规定不一。按我省现行做法,一般公民可以通过红十字会登记捐献或移植需求,不过一旦出现纠纷,类似登记并不具备法律效力。“问题在于,即便是立法,也只能制定倡导性法则,不可能赋予其强制效力。因此,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介入、怎样介入遗体器官捐献,很难明确。”卓凯星解释。
据透露,国家卫生部正在加紧研究进一步加强对器官捐献移植管理的意见。1个月前,我省关于遗体捐献立法的各种争论,随着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递交给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份报告暂告段落:报告称,鉴于目前还需要对(遗体捐献)立法的可行性作进一步探讨,建议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报记者胡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