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12月27日,记者获悉,《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正式出台,根据该规定,明年元旦起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将按规定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个半小时。 如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
据介绍,目前,广州市低保人数总共有41882人。虽然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数没有办法统计,但是出现了个别人打临时工收入难以统计、极个别有劳动能力“懒汉”依靠低保生活等现象。针对这些个别现象,广州市民政局经过近两年调研制定的《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近日经广州市政府审查后正式出台,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体现了低保人员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市民政局福利救济处有关负责人说,《规定》并不是约束低保人员,而是培养低保人员回报社会的观念。
按照《规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在就业年龄内(女18至50周岁,男18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公益劳动,劳动时间每人每周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个半小时)。
这些公益劳动具体包括: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参加社区治安巡逻;为社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参加捐赠物品的接收、整理;参加其他公益性劳动等。
据了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低保人员,可免除公益劳动:全日制在校学生;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家中有危重病人需要照顾的人员;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的疾病,且持有区、县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医院证明的人员。而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人员,因临时患病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提供医院证明后可暂时不参加公益劳动,待身体康复后再参加。
《江南时报》 (2005年12月29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