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后主犯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其事实不清
本报1月3日讯 (记者霍雪飞)记者今日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9月23日宣判的太原市房地局原副局长吴本芳等4人涉嫌贪污巨额公款一案,日前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阳泉重审。
今年49岁的吴本芳,捕前系太原市房地局副局长,2003年4月27日因涉嫌贪污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吴本芳、吴勇伟、冀晓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刘幸福以签订虚假委托拆迁协议的手段,将2894577.8元公款转到刘幸福的个人账户上。事后,被告吴勇伟贪污30万元,被告冀晓莉贪污16万元,姚某(已不指控)分得25万元,其余218万余元由被告刘幸福提走,四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中,被告吴本芳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其他三被告在此案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四名被告均犯贪污罪,吴本芳、刘幸福、吴勇伟、冀晓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年、7年、5年,80万元赃款被追回后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吴本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遂于去年12月底将该案发回阳泉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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