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原生态舞蹈诗《云南映象》在美国辛辛那提市阿若诺夫中心剧院演出。主演杨丽萍的脚腕踝骨骨裂,但她硬坚持演完最后三场演出,回国后才进行治疗。(《北京青年报》1月3日)
为了满足观众的愿望,为了履行合约,杨丽萍带伤演出的敬业之举值得钦佩。 《云南映象》之所以会成为中国舞蹈界的奇迹,在国内外演出都引起轰动,创下票房纪录,与杨丽萍和她的舞蹈团队的敬业是分不开的。笔者同样欣赏杨丽萍的舞蹈艺术,但在其带伤演出的敬业当中,更感觉到一种“残酷之美”———杨丽萍因伤而耽误演出,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她的伤势不允许上台,却要硬撑着坚持演出,的确是有点太残酷了。
美首先是一种美好的情感,它是基于人性的和谐之上的,艺术美与人性美的融合,才可能让人得到真正的享受。而带伤演出的“残酷”,带给人的感受却不完全是美。
有什么理由要让一个伤者,进行身体状况所不允许的商业演出呢?商业利益的因素肯定有,但不是全部。更根本的在于我们价值观中的一种极端倾向。我们总是习惯于宣扬和提倡“敬业”,总是赞赏和褒扬“为艺术而献身”,总是要求牺牲个人利益维护更多人的需求。不知不觉地,这种价值观就被推向近乎苛刻甚至不顾人性的地步,似乎无论在什么情境下,牺牲个人总是高尚而合理的,可这真的公平吗?
再大的“大家”,再多的“多数人”,也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的。而且,只有其中具体的个人感受才是有意义的,如果脱离开具体的个人,“大家”会有感受吗?因此,所谓多数人的利益,还是由个人利益组成的。拿杨丽萍的演出来说,她需要休养伤势属于个人利益,带伤演出会加重身体损伤,可能留下不可逆转的后遗症,对于一个舞蹈家来说,这种损失可能是致命的。很多观众要看演出,其实也都是个人利益,并不是因为要看演出的人多,演员的身体状况就不重要了。伤势不允许演出,那么养伤就是她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同多数人的权利是平等的,权利的大小并不因人数的多少而改变。
我们的价值标准应该变得更加宽容和富有人文气息,尊重个人应得权利才能维护更多人的利益。在杨丽萍的健康需要和观众的欣赏需求之间,并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其伤势痊愈之后,才可能带来真正优美的舞姿,也才能让观众欣赏到真正富有人性的艺术之美。我们不应该提倡“带伤演出式”的敬业,更不应该欣赏杨丽萍的“残酷之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