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8日讯烟台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规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对水利规费征管有关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全市水利规费征费政策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开征不全面及随意减征减免等问题将得到改观。
据了解,烟台水利工程老化失修与拦蓄工程数量较少并存。全市目前存在的水利规费征费政策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开征不全面及随意减征减免等问题,导致规费流失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烟台市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是,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是,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长岛县除外)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依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医院、民政福利企业和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下岗职工、失业者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免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是,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烟台市同时对各种规费的征费标准、征费主体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意见》同时还规定,对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水利规费过程中违反规定划拨、截留或挪用的以及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海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