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支持丈夫的请求
本报讯 (刘丽英 杨友华王振勇)结婚不到1年,妻子就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妻子将已在腹中孕育7个多月的胎儿引产。为此,丈夫向法院反诉,认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索要精神损失赔偿,但他的这一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漳州南靖法院审结了一起罕见的为生育权索要精神损失赔偿案件。
2003年9月,黄某与戴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谈恋爱,两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俩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不休。2004年5月,妻子黄某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久,黄某怀孕了,她在矛盾中挣扎了许久,一方面她已决心把离婚官司进行到底,另一方面又想生下宝宝。最终,她觉得,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将孩子带到人世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于是,她将已孕育7个多月的胎儿引产。
去年8月,黄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戴某反诉她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000元。
法庭上,戴某拿出了胎儿的准生证明和妻子的孕产妇系统保健卡,提出“孩子是我们共有的,她不能自作主张打掉那么健康的胎儿。”戴某认为,妻子私自引产,在伤害自身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因此妻子理应赔偿由此给他造成的精神损害。妻子黄某则认为,生孩子与否是她的自由,丈夫无权干涉。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都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原告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原告身体的组成部分,而被告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原告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被告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原告的意愿决定,被告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被告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原告不生育的人身自由。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