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0日讯 (记者马继玲)2006年2月28日前,太原市将取缔关闭非法和违规储(售)煤场。今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发放2006并政办1号文件《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规定:无证无照储(售)煤场,必须在2006年2月28日前清理存煤,恢复地貌;逾期不清理的,由当地工商、公安、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强制取缔。
对经合法审批设在公路主干道两侧、河道两旁、村庄附近1公里以内的储(售)煤场,按照《山西省汾河流域防治水污染条例》,由各县(市、区)政府下达关闭通知书,一律在2006年2月28日前销售完存煤,恢复地貌,实施关闭。逾期不关闭的,由各级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市经委报省经委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
根据规定,每个县(市、区)可设立2-3个独立经营的储(售)煤场,电厂周围可设立2-3个储(售)煤场,但储(售)煤场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符合当地储(售)煤场规划、环保要求,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工作人员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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