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声音未知生,焉知死丁雪 (造型师)
近日看了一本《人类自杀史》的书,感慨良多。人活着的理由是因为生命无法自己选择。人死的理由是生活无法自己选择。能扼住命运咽喉的人有几个?我想知道。
对书里那些上吊和跳楼之类的事很有些提心吊胆。 书上分析自杀的原因,有一种是印象比较深刻的,就是自杀与抑郁症一样,是罪恶感和侵略感转向自身的结果。可以说自杀的人实际上是在谋杀,他们掺和了另外一个人的自我或主体。
赶紧去找约翰·堂恩的诗——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岛屿,自成一体,而是那广袤大地的一部分。每个人的死亡都使我感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在这个世界上,难道还有比生命更加珍贵的吗?专业观察
外界开始关注自杀时,自杀往往已经表现为一种结果,而自杀前的种种环节往往不能为外界掌握和控制。
众所周知,自杀的手段、场合、方式都具有个人性、特殊性,比如自缢、跳楼、服毒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私密的时间、地点以很个人的方式进行的。而假如法律要对自杀进行干预,那么法律就必须关注这其中的种种环节,而且要有相应的罚则。但是,作为已经结束了自己生命的人,我们一方面难以确切知道他们自杀之前的种种行为,因而很难进行前期干预;另一方面,面对既成的事实,我们又该怎样对其进行惩罚呢,而自杀者身边的人,对难以预知的自杀者内心的问题又该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
众多原因共同起作用导致自杀,而自杀是众多心理问题的表现之一。自杀是个人行为,但自杀问题归根到底属于精神卫生方面的问题。预防自杀,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我们所能做的大多是对有自杀倾向的人进行心理疏导,进行精神健康方面的帮助,或者给予那些有过自杀行为的人以精神或者生活环境方面的关爱和帮助,防止他们选择二次自杀,这些救助一般都不表现为法律方式的干预,而是心理方面、精神卫生环境方面或者物质生活环境方面的干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整个精神卫生环境的健康,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生活环境的改善。
本版部分内容采访晨报实习记者 范丽丽 王波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