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职工非因工死亡,企业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昨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受理一起关于浏阳籍职工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案件时认定,职工非因工死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企业应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去年5月3日凌晨,浏阳市普迹镇的宋前兴在工地上意外身亡。 其后,所在的某建筑公司仅支付了1.22万元费用。根据宋的女儿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反映,5月2日晚,宋在公司领导家喝了酒,而且是在公司住所死亡,应该鉴定为工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找公司多次协商,不肯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出具的一份报告认为,宋前兴死亡后,其亲属提出公司必须支付火化费用以及1万元现金才同意火化。公司已经满足了这些要求,而且从当时起一直到去年12月13日之间,公司也没有接到其亲属任何要求赔偿的信息。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经过调查认为,宋前兴的死亡可以认定为非因工死亡,按有关规定公司应支付死者的丧葬费(4个月工资),而宋前兴还有一位母亲需要供养,公司还应支付救济费(24个月工资),按长沙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1387元计算,建筑公司还应支付2.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