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孙思娅来源:
法官认为精神损害是人身损害的一部分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杨某被车撞伤后,起诉要求肇事车车主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支付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赔偿近5万元。 日前,一中院以精神损害是杨某所受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为由,判决怀柔公司先行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这是新交法颁布以来,法院首次支持第三者保险中有关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4年7月28日晚上7时许,杨某在昌平西环路附近被朴某驾驶的小客车撞伤,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残指数为10%。昌平交通支队也认定,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辆的车主唐某和申某已在怀柔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因而杨某起诉向肇事车主和怀柔公司索赔49391.12元,其中还包括5000元精神抚慰金。
唐某和申某认可事故责任认定,并提出他们已在怀柔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由怀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怀柔公司没有拒绝唐某和申某的理赔,但指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因而精神损害赔偿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庭审理后认定,肇事司机朴某承担全部责任的同时,车主唐某和申某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怀柔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伤者杨某的人身损害,而精神损害同样是杨某所受人身损害的一部分,因而怀柔公司应当先行予以赔偿。法庭据此判决,怀柔公司赔偿杨某医药费等费用共43342.22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合同中“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是怀柔公司与唐某和申某间的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但不能因此妨碍杨某及时充分地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