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生医院判赔49万》续
新闻背景:2001年2月14日18时,黄小凌在汪清县人民医院降生,出生时,家属发现她呼吸困难,小脸憋得通红,后经多方治疗,她保住了命,但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瘫。黄家人在后来的求医过程中发现,汪清县人民医院病历中显示出生前孩子一切正常,接生记录中没有吸氧、吸痰等应采取的措施,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在接生中存在严重过错,索赔68万元。
本报讯(记者 杨威) 2005年4月8日,汪清县法院一审判决汪清县人民医院赔偿黄家各项费用共计49万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返法律程序”,并于2005年9月14日将该案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2005年11月2日,汪清县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程序的合法,法院邀请延边州人大代表、汪清县人大法制办主任、汪清县人大代表等共6人到庭旁听,监督审判过程,同时,当地多名群众也参加了旁听。代表们全程参加了开庭审理过程,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监督了审判程序,一致认为审判程序合法。
2005年12月6日,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汪清县人民医院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应赔偿黄小凌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万元。被告医院不服,于今年1月4日第二次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当天参加该案庭审的几位人大代表,他们谈了对此事的看法。延边州人大代表、原汪清县中医院院长陈明业认为,法院之所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是让他们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虽然医院来了很多医生证明他们采取了必要措施,但病历中没有提及,法院就无法采信。”陈明业说。汪清县人大代表、汪清县人大教科文卫办公室主任宋永利则认为,卫生部门应该以此为戒,在积极对患者进行救治的前提下,也要强调医疗文件的书写,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